老板的做法是有预谋的,你要讨回公道,只有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诉讼,并主张一下合法权益:
1、先认定以下事实:
11月20日就应当作为用人单位用工开始时间
看情况单位并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没有约定试用期,可以视培训期为试用期
单位以押金(服装质包金)的名义收取了你们的钱财200元
拖欠了你们10天的工资300多元
2、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12月20日到2月20日用人单位应支付你4个月的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你造成的损害你可逐一列举。
4、要求单位按国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这是国家法定的保险。
5、你要注意,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属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会按“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款找你的麻烦,所谓的“损失”单位也会编造的。
6、劳动纠纷案件,不论在劳动仲裁阶段还是在法院诉讼期间,按有关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你不用担心手中无证据,仲裁机关会责令用人单位出具所有相关的证据。
7、假如仲裁不利,你再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有明确的规定,你只能跟老板协商,做出一些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