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没有了婚姻关系,那么还需要赡养原公婆吗?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一方没有赡养另一方父母的必然义务,所以丧偶后更没有义务还要继续赡养原公婆。但是,中国的社会不仅仅讲法律,还要讲道德,讲公序良俗的。作为正常的伦理观念,配偶去世,公婆仍然是公婆,在之前形成的尊敬公婆,关心公婆的亲人关系已经形成,加之公婆丧子之痛,作为社会上一般人的内心道德,是仍然会继续孝顺原公婆的,至于说供养,视每个人不同的经济情况而定。况且,在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换句话说,从法律规定上也可以看出,虽然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丧偶后继续赡养原公婆,但法律是提倡丧偶后仍对原公婆尽赡养义务。
分情况,若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没有尽则是没有继承权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取得继承权的条件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司法解释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另,《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农村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在丈夫死后因为种种原因并不改嫁,而是仍旧在婆家生活,像对待自己的父母一样尽心照料公公婆婆。也有的虽然改嫁,但是仍旧把原来的公婆当作自己的父母一般悉心照顾,为其养老送终。这样的儿媳往往在道德上得到人们的称赞,其实在法律上,也有为她们设置的保障。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当公婆去世后,她们是可以像老人的亲生儿女一样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的。老人的亲生儿女不能以儿媳是外人为由,在遗产分配时拒绝儿媳应有的份额。同样,那些在妻子死后,悉心照料岳父岳母的丧偶女婿,同样适用于这样的规定。而且,这样的儿媳、女婿无论是否再婚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但是要注意,只有那些真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倘若只是偶尔去看望一下或者对老人并没有尽心照顾的,并不能够当然地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