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子女怎样继承国内父母遗产

2024-12-22 23:34:4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次,既然提到外籍子女继承,那么就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扩展资料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回答2: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次,既然提到外籍子女继承,那么就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扩展资料:

华人华侨继承国内亲属遗产:

1、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制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如果申请人在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公证文书,需经外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人可持上述经过我驻外使领馆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遗嘱,连同遗嘱)亲自来华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

3、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如认为符合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现行规定,将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4、申请人因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发生纠纷时,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华侨或外籍华人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适用房地产所在地的法律,即适用中国法律。

温馨提示:

申请人如不能亲自来华,可以委托其在华亲友代为办理;在华无亲友的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代为办理。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须加办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回答3:

首先,根据《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次,既然提到外籍子女继承,那么就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扩展资料

房产继承的法定顺序: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 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 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继承法

回答4:

华侨及外籍人继承在华遗产须提供何种证件、办理何种手续以及在何处办理 一、凡申请继承在华遗产的华侨和外籍人,均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证书须经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二、申请人可持上述经过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遗嘱,连同遗嘱)亲自来华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部门对有关证件审核后,如认为符合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现行规定,将发给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三、如需要公证的主要事实发生在我国内,继承人也可向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四、申请人如不能亲自来华者,可委托其在华亲友代为办理;在华无亲友的,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代为办理。在此情况下,申请人须加办委托书。委托书除包括受托人的姓名、住址等内容外,还应说明受托人的权限。委托书同样须办理(一)项中所说的认证手续。   五、在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时,申请人须向遗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裁决。

回答5: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次,既然提到外籍子女继承,那么就必须符合如下规定。根据《继承法》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