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编辑同志: 在一起盗伐林木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并派人到李某家中准备传唤李某。由于李某不在家中,于是公安机关向李某妻子送达传唤证,要求李某于第二天上午9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第二天,李某准时赶到派出所并如实承认了犯罪事实对于李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在公安机关传唤后才承认犯罪事实的,而传唤属强制措施之一,因此李某的行为属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坦白认罪行为,不属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传唤只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之一,李某接到传唤通知后,完全有时间和机会逃匿,但李某依传唤通知准时句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请问上述意见哪种正确?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涂国华杨彦 涂国华杨彦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虽被发觉,但犯 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的,属于 自动投案。信中提到公安机关派人到李某家中准备传唤李某,向李某妻子送达了传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