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担保法解释》所说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处理”,要理解法条中所说的“处理”的含义。
从法理的角度说,《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和《担保法》第三十条都是法律规则,一个法律规则就包含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中的:“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和《担保法》第三十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是假定条件;而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才是法律后果。
《担保法解释》所说的“处理”就是适用《担保法》30条的法律后果,即: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连30条的假定条件也一起适用。
看起来比较复杂,你看看法理学的法律规则一章就比较好理解了。
担保解释40条是对担保法30条的补充
担保法颁布于先,后有担保解释
意思是符合担保解释40条的前提下,按照担保法30条的处理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40,A;30,B,如果A,则按B处理。A扩充了B的内容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错!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本来就可能无效合同嘛!只是重申而已!说明债权人是非善意情况下怎么处理的问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