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属”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股利(做股利分配时)
应付福利费——福利费(做福利分配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转出
贷:库存商品——某某商品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某某商品
贷:库存商品——某某商品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是:
1、确认收入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市场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二、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其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7)项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故应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会计实务上规定,企业的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将货物分配给股东属于用实物支付股利,记”应付股利“减少。该业务可以看作是把货物出售给了企业外部使用者,因此作销售处理,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改变了用途,视为销售。
分录:借:应付股利(做股利分配时)
应付福利费(做福利分配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转出)
贷:库存商品
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应该是做福利发放给股东的。
分录:借:应付福利费(贷物)
贷:银行存款/现金
那个满意答案是错的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会计分录是: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两个分录都要结转成本
借:利润分配
贷:营业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
转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