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定上来看,2011年你可以休2010年的5天年假,同时也可以休2011年5天的年假,但由於你2011年2月14日离职,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折算,2011年可休年假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45÷365)×5-0=0.6,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算,所以2011年年假天数为0。
但是你依然可以享有2010年的5天年假。
至於你说的只休一个季度的年假,想来是你们公司内部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定的大原则,那是可以合法执行的,若是违反,当然还要以国家法律为准。
劳动者工作满1年后,享受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工作满10年到20年的享受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规定,你已经干满2010年全年。有权休10年的5天带薪年休假。
因此,单位人事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享受2010年的五天带薪年休假。,或要求单位支付五天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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