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一审已经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到同一法院,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2024-11-24 01: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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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只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不可以再次向同以法院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回答2:

你的问题有误:驳回诉讼请求应当是判决,驳回起诉应当是裁定。你的问题是驳回诉讼请求,但补充讲的是裁定,所以有点疑问。
如果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能再受理。确有新的证据可以申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们在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
如果裁定驳回起诉,说明你的诉讼不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受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改变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后,只要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另行起诉到法院是可以的,但原封不动再次提交,法院不会受理。

回答3:

第一,既是驳回诉讼请求,一般就应该是用判决,而不是裁定,因为裁定不般用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表明已对实体进行了审理,而裁定驳回起诉一般是程序审理。
第二,民事诉讼有一事不二诉的基本原则。如果就相同的案件当事人、相同的案件事实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那么,在判决之后,法院应以一事不二诉原则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是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因你的提问模糊不明,我猜想,既然法院用的裁定,那么可能应是驳回起诉而不是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另行起诉只要符合民诉法108条起诉的条件,法院就会受理的。

回答4:

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这处理的是你的实体方面的问题。这要看为什么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了,如果是因证据方面驳回的,你现在有了新的证据,那么法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是因为已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就不受理。
从你问题补充的情况来看,应该是你的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是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你可以另行起诉。注意:裁定不予受理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