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1:由于金额不是很大,可以将去年的借方余额按实际各个部门应该承担的福利费数目进行成本费用计提: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这样,借方余额就冲抵为0了。
回答2:由于福利费借方余额没有计入成本费用科目,在201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也没有包括,基于所得税是在报表利润总额基础上进行调整,我认为一般情况下税务局不会同意你们纳税调减。通过1的账务处理,相当于将这部分费用在11年进行了成本费用抵减,企业也不亏的,只是时间性差异。 至于福利费是否计提,那是会计核算的问题,和税务不是一个概念,如果福利费抵扣只要不超过可抵扣工资的14%,应该是可以抵扣的。
现在应付福利费已经不需要计提,发生福利费时,如果应付福利费有贷方余额应先冲销贷方额,直至冲销至余额为0为止,之后发生的福利费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内,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按工资的14%与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比较,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调整年报,2010年末直接将应付福利费借方余额39765.89调至管理费用中,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抵扣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