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甲没有杀人的故意,其动机只是“要吓他一下”,不希望、也不追求、更不放任他人的死亡,所以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再者,甲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甲应当负一半责任以上,且发生了1人死亡、1人重伤的客观后果。对于此罪,主观上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甲作为一名有经验的司机,应当预见到超车可能会发生意外的后果,但是却没有预见到。
至于a、c,就不解释了。
主要看他对于受害者的受害结果(死亡或者受伤)是持故意还是过失的态度。他是希望他受伤或者死亡,或是其他目的?根据题干意思,他是为了吓唬对方而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危害结果,并不是可以抱着恶性的姿态使对方遭受不利益损害。再强调一次,是对于危害结果抱着怎样的态度,这才是主观判断的要求!因此交通肇事罪是合理的
就故意杀人罪来说,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在此不用考虑。间接故意又有希望或者放任两种情况。很显然甲只是为了吓唬吉普车死机,并不想将其置于死地,更不想自己因此受到刑事追究。故其对吉普车翻下路基的结果为过失心态。
判断是否故意,是看行为人对所出现的结果持肯定还是否定态度,而不是当时实施行为时是否故意实施该行为。这道题里面,甲对死亡后果是持否定态度,而不是放任态度(即觉得是否发生后果无所谓),所以AD均错,只能选B,B属于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主观方面要求是过失。
区分故意和过失主要看他们对结果的态度,故意中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希望、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中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题中司机对旁人说的那句话就表明他对危害结果是持反对排斥的态度,故为过失。确定了过失的心理态度后,因为甲作为一名老司机,他是有能力遇见自己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向左打方向盘,会给其他车辆的行驶照成如何的危害结果,但由于当时甲心中只想着自己被人超车,要出这口气,而没有遇见到自己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故题中甲的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