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负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票据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欺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内容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通知》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