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项
1、征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
2、征收机关。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3、征收标准。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本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宁价费〔2006〕38号文件规定,2006年度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22180元。
例1:某单位2005年在职职工人数100人,2005年已安置残疾人1人,该单位2006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多少?
该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1.5%-1)×22180元×100%=11090元。
例2:某单位2005年在职职工人数30人,2005年未安置残疾人,该单位2006年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多少?
该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1.5%-0)×22180元×100%=9981元。
如果缴费单位按照公式中“(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本单位已安置残疾人人数)”计算的结果为负数,则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