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宪法
constitution
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 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指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由一个或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国宪法》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则包括了三个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宪法指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之中,如英国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还专门作出宪法某项内容不能修改的规定。对宪法修改程序作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但成文宪法也有的不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1861年统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国宪法》作为意大利王国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称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无所谓修改程序,属于柔性宪法。
宪法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避免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有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具体的明确的解释。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归属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体制:①立法机构解释制。有的国家由议会,有的国家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②司法机构解释制。这一体制始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最高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现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司法机构解释制。③特设机构解释制。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之类机构行使这一职权。
凡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权对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行政行为等是否违宪作出裁决 。这种制度通称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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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第一部宪法
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 如《权利请愿书》、 《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
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 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一个成文宪法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4月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总统制。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交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最早的正式的宪法是美国的联邦宪法。
什么叫宪法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尽管人们对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宪治国达成了共识,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却是人们远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的重视,宪法还远没有真正深入地走向社会,走向广大公民的生活。广大民众总以为宪法与自己相距遥远,因而将其视为可望而不可即、空洞无物的“政治宣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需要与当前的客观现状差距很大,因此很有必要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宪法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条文规范上较为原则而抽象。因此在表面上宪法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民的联系似乎并不密切,加之目前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给人的感觉是宪法比较空洞,实际作用也不大。如果要学法律知识,只须学学民法、经济法、刑法等等法律就可以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在公众中普遍存在。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巩固斗争成果的产物。在近代宪法产生之前,一个国家内部各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终决定全都掌握在封建君主手中。当时尽管存在各项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通过一个基本法律来解决,而是通过封建君主来处理。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而产生的。由于出现了宪法,封建君主就不能随意掠夺公民的财富,随意享有各种封建特权。
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凡是不符合这一特征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他们的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两个根本的功能,即授予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其中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功能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享有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制下的政府应当是权力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政府。但实际上,我国“官”和“民”两方面目前都非常缺乏有限政府意识,某些国家机关(尤其是县乡镇两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现象严重妨碍正常宪政秩序的形成,损害着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发展,应当坚决肃清。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如何理解:
1、宪法是母法。就象家里的母亲一样。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
2、宪法是爱法。就象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保护。
举例:
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宪法是国法。宪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基本制度的国法。
举例:
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资本主义制度。
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人民,而不是某一个国家领导。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标志,如国旗、国歌、首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