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原告是达隆公司,被告是市工商局。
因为达隆公司是受处罚人,所以达隆公司是原告。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所以市工商局是被告。
(2)就级别管辖来说,本案不属于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范围,对于这种一般的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就地域管辖来说,行政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所以,综合起来就是,作出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行政赔偿请求权人是达隆公司,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B区工商局是最初造成损害的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其权利受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本案中达隆公司是受害人,所以也是行政赔偿请求权人。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中,行政处罚经过市工商局的复议,但是工商局的复议决定并未加重原行政处罚,所以,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
(4)可以请求。
(5)赔偿范围可包括停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所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