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4、权利的实现不同;
5、消灭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