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权合理使用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叙述性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广泛适用于对商标的叙述性使用特别是对叙述性商标的使用。叙述性合理使用保护的是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进行描述的自由,实质上是赋予竞争者对自身产品进行描述的权利。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为了客观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指示性合理使用在国外商标司法实践中也不时可以看到。
指示性合理使用应具备的条件通常是:第一,如果不使用某商标,那么就无法描述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第二,使用商标对于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作出是合理的、必须的;第三,使用该商标不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使用由商标权人发起获得并得到其支持
3.说明性合理使用
(1)说明性合理使用的基本内涵
说明性合理使用在商标的合理使用中也较常见到。有时生产经营者为了向公众介绍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产品型号等涉及产品的基本信息,会牵涉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问题。说明性合理使用在有关知识产权立法中得到了体现。
在实践中,有些商标由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质量等普通词汇构成,也有的是直接含有地名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 条之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意味着有些商标经过使用在具备“第二含义”后可以因为获得了显著性而被注册。即它们经过长期使用后取得了表示商品来源的效果并被消费者所认可。但是,这些商标毕竟和那些臆造词汇的商标相比在显著性上仍然存在差距。当他人为说明自己的产品而在这些商标的“第一含义”上对此加以使用时,即不应受到商标权的制约。原因是:第一,他人在原有含义上的使用是对公共领域资源的使用,这一公共领域资源不应因注册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被削减。除了在识别商品的意义上使用,公共资源本身应当永远留在公共领域。这也是保障社会公众自由地使用文字语言和自由地表达思想、进行思想交流所必须的。第二,他人使用该标记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
(2)说明性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
在说明性合理使用方面,地名商标受到了更多的限制。这主要是因为,地名本身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公共资源和信息,它在被作为商标时显著性程度比一般商标要差。这使得地名商标权人在行使商标权时不应限制他人在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否则会损害公众使用地名的公共利益,造成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不平衡。
4.平行使用
就平行使用而言,它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显著性地正当使用带有先前商标的商品。美国学者阿瑟·米勒认为这也是一种商标合理使用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将附载他人商标的商品进行组装的现象十分普遍。根据平行使用理论,将附载他人商标的商品作为自己商品的一部分时,只要不是突出使用该商标,以至使人误认为是自己商品的商标,就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这也是促进商品贸易特别是加工、配件贸易发展所需的,因而得到了一些国家商标立法的肯定。
首先注册然后可以使用 没有违反商标法使用法律法规
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几点要件:
1、使用出于善意;
2、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4、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