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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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分支机构】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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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分公司(branch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支机构和分公司的区别
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在查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擅自设立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机构的案件时。一律将其作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来予以定性处罚。这种做法,从法律上讲是不正确也是不准确的。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分公司的登记”还作了专章规定(即第七章)。该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指明了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此外,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照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以及该《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们都不难看出,由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只能称其为“分公司”而不能称其为“分支机构”。在笔者看来,“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都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是他们的共同点。其不同点在于,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公司”;而由非公司企业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支机构”。这一点,可根据前述论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的规定,加以佐证。因此,笔者认为,在查办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机构的案件中,我们应当遵循“主体为何”的原则。即,看究竟是“谁”设立了这个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如果设立该机构的主体是公司,那就定性为“擅自设立分公司”;如果设立该机构的主体为非公司企业,则定性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然后再分别适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加以处罚。
(一)分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子公司【分支机构】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并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拓展资料: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相对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关于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区别: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没有独立的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没有自己的股东、注册资本和法人代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时作为本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由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对分公司的登记作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明确:“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综上所述,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区别在于:由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只能称之为“分公司”而不能称之为“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