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曾经有过一次婚外恋。江某当时知道后,非常气愤。离开王某到外地求学。当时为了作离婚的准备,江某让王某写下了“反悔书”,并让王某书面写明从何时开始和谁多次发生了性行为和不正当关系。现在这份材料在江某手上;同时,江某也将当时王某嫖娼的通话记录用软盘拷贝下来保存了。如果王某起诉江某,江某是否可以用此材料作为证据,来指控王某对江某“精神损害赔偿”?
依法分析
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此规定一出台,当事人诉请对方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即呈上升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离婚案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列举了民事侵权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6个因素,但其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行为方式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适用到离婚案件中很难掌握,我们试结合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范围,浅谈应考虑的因素。
1.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主要指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因一方过错,而使受害方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重病;精神抑郁、恍惚;不思饮食与睡眠,影响工作和生活,因此患精神分裂或其精神病;自杀未遂;是否有后遗症等等。由于受害方出现上述症状有时是较轻的、短期的,而判定受害人遭受的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要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故必要时,可由医学专家鉴定后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2.加害人主观过错程度。这可以作为考虑制裁加害人的重要依据。过错严重的,可能给受害人造成激愤、怨恨等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精神利益损害大,为平复这种伤害,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也体现制裁的程度。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受害人较容易谅解和容忍,制裁也应较轻。
3.侵权人具体的侵权情节。即从加害人侵权行为方式、手段等方面,分析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而综合考虑情节之轻重。《婚姻法》第46条已列举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可对列举的四种情形分类排列,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情节严重,侵权方式恶劣,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实施家庭暴力一般要严重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当然,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构成犯罪的,可认定情节重于家庭暴力。
4.其他应酌定情节。如从双方结婚年限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无过错方对其婚姻具体生活投入较多,对婚姻稳固的期待也较高。此时,如遇对方过错而离婚使得无过错方的长期对婚姻投入损失较大,其未来共同收益的期待也破灭,离婚的痛苦加大,赔偿金的数额相应要多些。反之,结婚年限短,赔偿金相应可少些,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赔偿金方式予以量化。如结婚达5年的,一方过错导致离婚,可给予1年当地平均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达15年的,可给予3年当地平均生活费赔偿标准。再如夫妻一方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智力投资或出国深造,或攻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等,因此使夫妻财产一部分或大部分消耗或转化成一方专有知识或技能,获得专有知识或技能方而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在处理时,除了适用离婚补偿原则外,还应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本案中,江某所掌握的证据比较有利,可以认定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完全有权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技巧提示
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不可能有确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数额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以统一全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作依据法。该《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当事人向法院诉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时,法院会综合以上因素,作出判决。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