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为了执行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县政府随时可以对宅基地进行重新审批,县政府批准是取得宅基地的唯一方式,相信县政府不敢公然公开把一处宅基地批准给两家,敢了也不要紧,相关人员准备挨罚,差不多就毁掉他们的前程了。说宅基地纠纷太不合适了,还是想一想谁家是无理取闹或者非法占地吧
你的土地使用证确实已经作废了,现在最早的土地使用证是1989年颁发的,也将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