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全国统一安排,让干什么就干什么,除非军委有人。一般2年后退役。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镇亏、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滑隐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信旅厅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