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起诉变更抚养权,但又不能出示证据,法院很难做出支持变更的判决。因此,在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时,应当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法院在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时,不仅要考虑父母的养育能力,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十岁以上子女的意愿。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变更抚养权的合法权利。
变更抚养权诉讼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和证据:
1.监护权变更投诉,包括双方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结论和日期。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需要充分说明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以及改变抚养方式后有能力抚养孩子。
2.身份证复印件。
3.孩子的出生证明。
4.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应当用A4纸复印并分卷,主要收集以下材料:
(1)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收入和工作变动情况。
(2)要求对方邻居、朋友出具对方长期不良习惯证明,或者要求对方出具对方未履行抚养、虐待子女义务的说明;
(3)经常更换居住地的,可以从对方所租房屋的业主处了解租赁合同的签订情况;
(4)对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违约的,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的,需要由医疗、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当事人本人的工资单等收入证明,证明其有抚养子女的能力。
6.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出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和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所有材料均为原件或复印件。
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支持变更抚养权。如果没有证据,法院将驳回诉讼。建议委托离婚律师收集证据。如有必要,在文章右栏找到合适的律师。
1、只要双方对变更抚养权达成了一致意见,口头变更或书面变更都受法律保护;
2、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则由应当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