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预期年化利率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预期年化利率由出借人和借款人协商而定。只要高于银行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4倍的,就相当于高利贷了。
高利贷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比如,如果说高利贷是6分利息,就相当于年预期年化利率是72%,1毛则相当于年预期年化利率是120%,比5.60%(2015年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左右的银行借贷(年)预期年化利率至少高出14倍。
高利贷的预期年化利率的计算方式是利滚利,即复利法。复利计算利息,公式为:
F=P×(1+i)^N(次方);
F:复利终值;
P:本金;
i:预期年化利率;
N:预期年化利率获取时间的整数倍;
知道了以上公式,我们再来举个例子具体说明高利贷利息怎么算。如果您借高利贷一万五千元,约定利息是6分,也就是月预期年化利率为6%。
一年本利和=15000×(1+6%)^12= 87598748.88元。
此公式解释了为什么会有很多人因为借高利贷而倾家荡产。高利贷是不合法的借贷方式,办理贷款一定要结合自身的还款能力,在还得起的前提下再贷款,高利贷是普通人无法承受的。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取4%或5%的利息。
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
2014年7月25日,李某与其妻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明知陈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借款被认定无效后,陈某某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陈某某已支付的233万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某应予返还。
利滚利是借贷时讲好满多长时间就要照讲定的利率计笄,再超过这个时间就要按照本金加利息的基础上再按照这个利率算利息。比如你借人家一万元,讲好一个月要还,月利率是20%,不还就再滚利息,如果你满了三个月,那就这样算,第一个月利息20%,是加息2000元,第二个月在本金加利息的基础上,即12000元按20%计利息,利息是2400元,加起来到第二月底就是14400元,你没有还掉,到第三个月就按14400元计息20%,利息是2880元,14400+2880元变成了17280元,如果第四个月还没还掉,再照这样的计算滚上去,数额升上去是很快的。
每个月要多给人家百分之10的利息,但是下个月就要把上个月的利息也加上,也就是利息再产生利息,依次类推,比如你借了100块,下个月就要给人家110,再下个月就要还人家110+110*10%=121,第四个月就要还给人家121+121*10%=133.1
复利公式:F=P*(1+i)^n
3400一个月还1117咋算年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