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 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