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作了4年,现被无故辞退,前两年没有给交社保,现在可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申请给予经济补偿和社保补交,具体可拨打电话12333详细咨询,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企业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赔偿问题:
由于您工作满了四年的话。如果企业无故解除合同应当给付四个月的工资的两倍,即八个月工资。
关于劳动保险,第八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动保险是规定必备的条款,可以凭合同要求企业补齐。
关于劳动纠纷在与企业协商无果后,您可以先向社保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您还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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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你可以打电话询问一下律师……为自己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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