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通知开庭是进行审议,是否撤销要看通过审议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是对撤销申请进行审理,经过审查,具有第58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经审查不符合撤销条件的,裁定驳回撤销申请。
《仲裁法》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只代表案件要开庭审理了。至于是否需要撤销,需要法院根据庭审情况研究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对 劳动仲裁做出的终局裁决的案件,被申请人(大部分是用人单位)可以以5中情形为由向中级法院要求撤销。现在法院通知你开庭,就是让你去了解案情,审理有没有那5种可撤销情形的,如果没有的话,下裁定书维持原裁决的。一般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还是很难得。
如果是商事案件的仲裁,根据 仲裁法 有13种可撤销的情形,同样要开庭审理的。
祝你好运,证据为主!
额,通知开庭就是开庭了
开庭只是开庭,没有判决谁都不知道什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