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案件中不仅是看欠条,也要看涉及款项给付的相关证据,例如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取现金记录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诉讼中可对原告提出的相关欠条提出质证意见,并要求出具相佐证的证据,仅有欠条,法院会责令对方补充证据,如原告证据不足,不会判决被告还款。
2、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向被告提供了借款。
3、正规的欠条与草稿的区别应该看其与事实是否相符,法院会依据有关规定审理,主要是看原告是不是提供了借款。
涉及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