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向公司递交辞职通知书的第4天一次性结算工资。
劳动者想在试用期辞职,只需要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试用期辞职的通知〔切记:要求公司在劳动者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公司应该予以办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公司就是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