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所谓“私了”,就是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它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比如说:两人私了,你撞了我,追尾了,那么你赔我两百块钱,你把两百块钱给我,我接受了,那么这合同就履行了,已经生效了,双方不能随意反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那么是否所有“私了”的交通事故再起诉,法院都不再支持?一般情况下除非双方当时签订的“私了协议”有乘人之危、当事人受到威胁或协议本身显失公平,这几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在一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私了协议”反应了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愿,应该说就具有关法律效力,不能说翻就翻。
如果双方都愿意按照私下的协议履行,那么有效;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就没有什么用了
你好,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要求赔偿,但下列情形除外:
1、超出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重新索赔。例如发现新的病情。
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赔偿协议。但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变更或撤销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