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由此可见,原承包人及共同承包人只要不愿退回承包地,发包方就没有权利收回承包地。至于你所说的继承问题,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按上述的条款执行就没有问题了。
现在的土地政策是长久不变,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