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989年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并征得张XX同意,张XX的旧有宅基地按村规划要求划归我父亲张XX使用。村委会给我父亲开据“宅基地临时使用证”,同时张XX拆除他的旧房屋后,张XX由村里另安排房基地(已使用至今),2012年当我们要求使用此宅基地翻建新房时,张XX拒不承认村委会决定,阻扰我们翻建新房。请问村委会开据的“宅基地临时使用证”有效吗?我们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要解答你的咨询,我们首先看一下宅基地的完整审批手续所需要经过的程序。《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 (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由此法条能够看出,村委会的同意只是农村宅基审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宅基地的审批机关最终为县级人民政府。你们村委会同意你家审批宅基地,应该逐级上报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发放宅基地临时使用证的行为是无效的。
证件至少是省级政府统一制作的,村里弄的政府肯定不承认,必然无效。不过证件无非就是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定,事实不是靠证件证明的,而是任何时候政府通过依法审查,按照规定作出的。
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证”,但集体土地使用证具有更为广泛的定义,既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集体或集体内部成员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如:村办学校、办公室、村办企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