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本案时,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25-01-02 0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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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安机关是不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唯一的可能是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被盗企业管理混乱,当时没有报案,公安司法机关无法获得物证和其他证据指的是公安机关当时也没有立案的话.由于当地盗窃人民币金额1000元—30000元之间,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那么应该是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1998年8月6日作案,2003年9月发现.如果丁某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其他犯罪行为,是不应该受到该盗窃案件追诉的.侯某则要看其抢劫行为发生在2003年8月7日0时前还是之后,发生在2003年8月7日0时前则属于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可以继续追究侯某的盗窃犯罪行为.发生在2003年8月7日0时之后则也不能再追究其盗窃罪了.
如果当时被盗企业已经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经立案侦察,那么是不受追诉实效的限制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本案,是没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证据方面我认为也没有问题,一是有侯某、丁某的口供相互印证,二案犯对这次盗窃犯罪作案的全过程及细节供述都基本吻合。二是当时被盗企业的报案.就是没有现场物证的话,定案是没有问题的.

回答2:

应该说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案板进行了侦查及提取公诉的行为,在法律上无过错之嫌,二人的口供只要相稳合,即可形成证据锁链.你所说的只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二人的作案依据(即现场物证等).在盗窃案件中,只要有相应的证言给予相互佐证,侦查机关没违法获起证据,依照法律是可以量刑的.

回答3: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一审应当在中院审——是不是这个有问题?

回答4:

今天太早,他们不在,请稍等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