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按道理来说,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你两倍的工资。而且第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该规定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你有权主张两倍的工资。
但是实践中,事后补签的合同从表面是看不出来是违规操作的,如果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法院往往不支持你的主张。打官司是要拿证据说话的,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你提出合同是倒签的,必须有证据支持才能得到认可。
所以以后再有这样的事情,你可以当时就拒签或是签时把双方的对话录制下来,保存证据,避免自己这种很被动的局面再次出现。
你现在一定不在原公司,如果在的话,考虑到以后的发展没必要追究。不在的话,如果你当时也保存了补签合同证据或有证据证明当时被逼迫补签的,就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时也要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过了时效你的请求也得不到支持。
希望,回复对你会有所帮助。同时也把相关法条附在后面,供以后查阅者参考。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虽然开始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事后已经补签,而且还讲之前的期限予以覆盖,劳动者也没有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因此单位不需要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覆盖,但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丁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应将双倍工资和不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补签或者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补签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不能免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责任。
建议你把这个情况给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一下,问问当地劳动部门怎么处理。
我个人观点认为单位虽然给你补签了劳动合同,可是之前的不能抹杀掉,单位应该给两倍工资。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一、典型对比案例
典型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9年4月1日进入上海某机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入职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今年1月27日公司才与刘某协商补签了一份期限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合同。3月1日,刘某从公司离职。5月7日,刘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月27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共计122946.42元。
(二) 裁判结果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补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被申请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恶意,申请人亦认可补签合同的事实。并于8月6日作出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的决定。
典型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2日,俞某进入上海闵行某公司担任仓库主管,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5月21日,公司与俞某补签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合同,确定俞某的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11月18日,俞某从公司离职。2009年2月20日,俞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8000元。
(二) 裁判结果
2009年7月7日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俞某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58.60元。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俞某原系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2日即建立劳动关系,而双方于2008年5月21日才补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对用人单位来说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2009年8月27日,法院判决由公司向俞某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6545.45元。
二、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补签后能否免除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实践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已经补签,而且还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没有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一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的就是第一种观点。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用人单位事后通过补签的方式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也未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但是仍然不能豁免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上述第二个案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采纳的就是第二种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应将“双倍工资”和“补签合同”视作是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并列”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事后补签并不能抹杀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能免除之前未签合同的责任。
关键要看补订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09年4月份还是2010年1月份。
劳动合同上的签订日期(不是合同期限起始日期)是2009年4月份的,尽管这与事实不符,但是如果你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是事后补订的,那么你要求单位支付你未签合同期间是双倍工资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是事后补订的,并且还要证明你的实际入职日期,那么才能维权。
劳动合同上的签订日期(不是合同期限起始日期)是2010年1月份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从2009.5.1至2010.1.26日期间的双倍工资。通过司法途径比如劳动仲裁是可以维权的。 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9.4.1开始的,这就可以证明你在该单位工作并且具有将近两年工龄的事实。
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你到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单位又能拿出来补签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肯定是不支持你的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