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开证行有道理。
信用证一旦开具,就独立于合同以外的单证,它是银行信用,跟货物的质量无关。
2)应该不需要付款,因为
1.交易方式是付款交单,意思是只有先付货款才能取到进口提单、发票等单证,而国内用户没有付款就收到货物,应看作该贸易方式不成立。
2.货物的收货人是国内公司,已经跳开外贸公司,理论上该业务不能看作是外贸公司与国外公司合同的履行。
第2题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第一个问题
开证行拒付是有道理的,信用证是单单一致,跟实际货物没有关系。如果卖方提供的单证与信用证一致,银行没有理由拒付。
第二个问题
我觉得外贸公司没有义务支付货款,合同是国外公司与外贸公司签定的,但国外公司跳过外贸公司直接与国内用户进行交易,即没有与外贸公司进行交易,既然外贸公司没有收过货,又怎能支付货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