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个案例应该这样处理:首先甲乙之间有一个租赁奶牛的合同(其实质应该是租用合同),该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在该一年的期限内,甲获得租赁费的权利,乙取得该奶牛的租赁权(其实质也主要是取得该奶牛所产生的天然孳息)。这时候双方之间是有合同中的约定权利。其次合同到期后,甲请求乙返还奶牛,而乙拒绝还牛且未与甲协商好延长合同履行期限也未变更合同。那么这时候乙在保有该奶牛就不合法了。而甲作为所有权人,当然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该奶牛的天然孳息(主要是牛奶)。而乙本身因为丧失了合法保有该奶牛的基础,也就构不成无因管理或者合同之债,因此乙所主张的饲养费、管理费并不具有善意,那么也就没有请求权基础,不能产生抵消权。 综上,甲可以主张半年的奶牛收益,乙则不能主张抵消。
甲可主张半年的产奶所获得的收益。因为在租期一年到了之后,甲要求乙返还,而乙推说要继续使用,甲多次提出请求,未果,所以,乙说自己半年养了奶牛,要收益抵消是不可行的。
除非,是这么一种情况,一年租期未到,过了五个月,甲要求乙返还奶牛,这时候,乙可以进行收益抵消。《物权法》第三章对物权的保护规定了五种请求权,其中一种就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所有权是甲的,奶牛属于特定物,所有权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可以就半年来奶牛产奶收益同时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