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如果是以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提出解除试用期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的相关规定解除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试用期劳动者的,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你们签试用期合同了么,如果签了合同的话,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如果不是发生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的情况,直接辞退他的话是要赔偿的。
我估计这个人是骑驴找马呢,在你们这工作着还瞄着别的企业,一旦找到好的了可能就会跳槽。
你不妨直接和他谈一谈,就说现在试用阶段,人事部门觉得他工作态度不够认真,他也没有完成你们规定给他的任务,并且以后的工作难度会更大,目的就是委婉告诫他,劝他自动离职。辞退员工这种事情,搞不好容易引起冲突,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直接下辞退通知。
如果他不提辞职,下次他请假,他又不能出事证明,你们可以不批准,如果他硬要请假,这就是辞退他的好理由。另外要让一个人自动离职其实方法真的很多啊...额..太邪恶了...我就不说了..你懂的
就说他不适合做这个行业,希望能在其他行业发展。不想再耽误他前途,所以提前让他去寻找..
试用完毕等通知。多简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