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是险情引发是多因一果,所以刘家,李家,王家都有责任.
2,动物致人损害是特别侵权责任.
3,本案中,是一连串的事实引发的致人损害事故,因果相连,近因是放养的猪.第一责任人是王家(猪主人),但王家可以证明第三人也有过错,这个第三人是刘家(狗主人),但刘家可以证明第三人有过错,这个第三人是李家(打狗人),李家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自助行为(狗吃鸡).所以,法院应当判各方均有责任.
是这样,李大爷的损失由王家来赔偿,王家的这个损失由刘家来承担。
按道理说。你说的李家和李大爷是一个家庭吗?
如果是,没那么复杂了,我说的是不是有一个家庭的情况。
3.本案的处理问题,只要把责任划分了就可以好办。
是属于 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这个概念,请参照: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有: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有:《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只追究王家家畜饲养人的过失责任就可以了。
特殊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