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携带身份证和驾驶证,到从业资格管理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申请人对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原发证机关(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登记表的形式进行审查,并核实申请人驾驶证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另外可要求其服务单位签署意见。需要补充的是,为保证从业资格证件的严肃性,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补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