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优先适用原则的含义

2025-02-25 17: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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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以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同时要注意,优先适用不是指的先后顺序,而是一种排他性的单项选择。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只有国防法规起作用,其他法规不起作用。有一条国际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是在特定领域、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起作用的法律。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活动中实行“军法优先”。有的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就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如美国《国防生产法》规定:一切法人,对于因执行本法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罚款不负责任。这显然表明,《国防生产法》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经济法。在实践中,各国也都是按这个原则来做的。如马岛战争对民船的动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982年4月英阿马岛战争爆发之后,英国紧急征用了56艘民船执行军事任务。当时正在地中海航行的“乌干达号”旅游船也接到了征集令。于是,她马上就近在意大利的港口靠岸,请船上的940名旅客下船,然后驶往直布罗陀,在三天内改装成医院船,随即开赴战区。这儿就发生了一个法律问题。按照经济合同法,旅客买了票、上了船,承运的客轮就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把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如不能把旅客按时送达目的地,船长要负责任,出了问题还要赔偿。但按照英国的动员法规定,商船在接到动员令后,必须停止非战时的运输任务,准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军事任务。在这时候,它就可以不受合同法的约束,虽然违反了合同法,却不用受任何处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它不遵守动员法,它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就是所谓的军法优先。

回答2:

维护国家利益,一是要始终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作为国防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二是要为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发展提供一个和平稳定的内外环境。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所选择的社会制度、发展战略和生活方式,不会产生对外侵略扩张的因素,因而也就不会制定扩张性的国防政策。中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同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主张通过协商和平解决国家间的纠纷和争端,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因此,中国不会对任何别的国家构成威胁,而只能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的重要力量。另外,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爱和平,重防御,求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共御外侮,始终是中国国防观念的主题。中国的国防政策渊源于这种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国防政策对国防的领导力量、国防的基本目标、国家军事战略方针、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途径、防卫活动的指导原则、对外军事交往及合作的宗旨都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