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台账应该包含“验收”和“入库”两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是由验收记录和入库台账两本记录构成,有的地方会把出库台账和入库台账合并为出入库台账。具体格式与填写方法如下:
验收记录
应该包含进货日期、品名、生产批号、保质期、规格与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验收的项目、验收的结论、验收人等等信息。可以参考下图制作记录表单。
出入库台账
应包含出、入库日期、品名、规格、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位、出入库数量、结存数量、供应商、收(发)货人、验收人等等信息。可以参考下图制作记录表单。
注意事项
1)食品添加剂的验收记录与出入库台账应该单独制作。
2)合格证明文件应该是:生产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销商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第三方检验报告,当批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如果是进口原料,应该有卫生证书;如果是生鲜肉类,应该有检验检疫报告;如果是大卖场或者超市自己购买的,应该有发票或者小票。
1、什么是进货台账,它的内容是什么?
答:2007年7月26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特别规定》明确指出了建立进货台账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2、销售者不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销售者不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另外,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食品销售者应当每半年对进货食品的检验报告进行索验。在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时,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值得强调的是,《意见》还对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都做出了要求。工商总局规定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指出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以备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