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假国家有规定多少度可以放假吗?

2025-01-01 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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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单位安排高温天气在室外加班是不合法的。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气温达到35-37度的,是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的,所以高温天气在室外劳动加班是不合法的。

回答2:

目前,在中国“高温假”多由各地方和单位视具体情况自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并无“高温假”这一说法。

入夏之后,中国各地大都饱受高温天气之苦,江汉南部、江南大部、华南大部、贵州东部、重庆中西部等地区的白天温度常常都超过了35℃、局地方超过了40℃。

面对不断发出的高温预警信号,有人提议面对高温天气,尽管应该发高温补贴,但最有效的办法是全民放高温假,或者叫做全民暑假——与其给职工发放高温补贴,不如给一线工人,特别是在炎炎烈日下工作的工人放“高温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回答3:

一般是37℃以上。

所谓高温天气,指的是由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37℃以上的天气。如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7℃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放高温假

高温假标准根据温度不同有所不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的连续作业时间,但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

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可以在家休息不上班。

回答4:

一般是37℃以上 所谓高温天气,指的是由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37℃以上的天气。如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7℃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放高温假。 高温假标准根据温度不同有所不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的连续作业时间,但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可以在家休息不上班。

来源链接:http://www.qbaobei.com/jiaoyu/shenghuo/bkcs/885750.htm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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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全国总工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