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实现收入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分配,将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收入分配职能是财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职能。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既存在着凭借生产要素投入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初次分配过程,也存在着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再分配过程。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领域的分配活动,财政再分配则是政府经济领域的分配活动。两个领域收入分配的原则与机制是完全不同的,在收入分配中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不相同。
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就是通过财政的再分配活动,压缩市场经济领域出现的收入差距,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财政再分配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将社会公平放在第一位,调整市场经济初次分配过程中出现的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进而实现社会的稳定。这种以公平优先为原则的收入分配是市场经济本身无法实现的。这是因为:第一,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依据并不是生产要素的投入而是国家的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都是共同的,这就使得财政分配的起点比较公平。第二,国家政治权力是强制的,强制取得的收入就应当无偿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第三,财政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满足的是社会公共需要,而公共需要是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的需要,表现出明显的公共性。第四,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出发点与市场的出发点有明显的区别,市场应更多地考虑竞争和生存,而国家和政府则应更多地考虑社会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收入分配职能是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能,在维系社会稳定和保证社会成员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