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基本上没有可能。
因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离婚时协商决定将房屋赠与儿子,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房屋应当属于夫妻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与儿子无关。
既然离婚时房屋已经过户到妻子名下,除非妻子同意,否则的话,法院是不可能将房屋判决归儿子的。
赠予财产不可能收回
不可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