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享有高度自治权。具体如下:“高度自治”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力。
实行一国两制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 )
A.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B.独立的司法权;
C.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
D.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D
高度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