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纠纷”的调处程序,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调处。其次要尽快依法裁决。对调处案件久拖不结,会使问题复杂化。三大纠纷案件的及时裁决,有利于引导纠纷各方依照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防止群众性过激事件的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实施标准化规范化行政管理,切实做好农业和农村各项工作,确保农业持续发展 县区乡镇政府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村标准化规范化行政管理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农业和农村各项工作,确保农业持续发展。 (一)依法推广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农技推广部门和农技推广企业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要求,做好新品种的引进、选育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选育和推广适宜我市栽培的新品种、新技术,提高我市的农业生产力水平。 (二)依法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定标准》,培育、推荐国家和自治区龙头企业,同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头企业的监管办法》,对龙头企业进行引导和监管,做好服务工作,扶持龙头企业,做强做大龙头企业,使龙头企业更好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 (三)依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组织无公害生产,重点抓好4万亩无公害花生、10万亩无公害蔬菜、4.5万亩水产品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提高我市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四)依法管理林业。按照《森林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林业发展规划,建设我市经济林区和海防林带,依法保护沿海红树林,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同时,按植物检疫条例的要求,做好森林疫病的防疫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侵入,使人民安居乐业。 (五)依法开展渔业生产。按照《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和我国的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我市的远洋渔业开发和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我市的转产转业减船实施方案,限期淘汰一批船龄长、残旧、报废的渔船,以减轻北部湾划界后渔业生产压力。同时,依法发放水产养殖许可证,确保水产养殖业有序发展。渔政渔监要依法加大渔业资源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水产渔业的持续发展。 (六)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致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我市防治高致病牲畜流感、五号病的防治预案要求,建立健全我市的人畜共患病的防疫、免疫、检疫制度,防止牲畜五号病、禽流感等人畜共患疫病的发生,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 (七)按照水利法和防洪防汛的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防洪防汛工作和各类水库的运行情况监管,确保大中型水库的安全。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库区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我市工农业用水安全,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八)依法调整农业结构,确保农林牧渔业协调发展。近年来,我市少数群众片面理解农业结构调整,毁林和毁田养殖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业结构调整后农业的整体效益的发挥。因此,我们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调整农业结构,使农林牧渔业协调发展。三、实施规范化标准化行政管理,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一项工作,我们要按照农村规范化标准化行政管理的要求,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工作。 (一)落实好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从2004年起,我市贯彻落实全区农业税税率统一降低1个百分点的政策,农业税正税降低后,农业税附加要随正税同步降低。 (二)落实好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中央精神,最近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农税[2004]20号),规定从今年起,我市除对烟叶仍继续征收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一律取消。 (三)做好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抓好我市落实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减征农业税政策以后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测算,积极申请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稳步推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关政策,争取自治区人民政府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我市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五)进一步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处理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的遗留问题。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改革。我市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改革,推进农村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下大力气加快推进乡镇撤并工作,切实抓好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了之后农民有意见的事减下来,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职能,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抓好乡镇机构和人员的精简,减少财政开支,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同时,抓好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建设,积极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妥善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业的基本特点是农业商品化。商品农业的发展必然导致农业生产方面的一系列变化,表现为农业机械和农业的推广普及[1]、农产品产量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的专业化产业化区域化[2]和资本农业的发展。 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的一系列农村改革,使得浙江农村由自给半自给迅速走向日渐发达到商品经济。农业商品生产规模扩大和农业商品率呈稳步提高。1997年全省农业商品产值达到641.2亿元,农业产品的综合商品率达到了63.81%,其中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商品的产值分别为41.62亿元、136.41亿元和222.89亿元,商品率分别为70%、80%和90%左右。 [3] 改革开放以后,农业生产显著增加,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农业本身越来越产业化,因而为销售而生产的农产品数量的增长,要比全国农业生产总量的增长快得多。商品农业在农业生产总量中所占比重的增加,清楚地说明了这个过程的资本性质。实际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善于经营、富于精打细算的浙江“农民”就开始以市场经济的眼光,重新看待一度受冷落的农业。他们摸索出一条按办的办法进行农业生产的新路子,有近20万“农民”重新回到土地,像办工厂一样办起了“农业车间”[4]。 改革开放在正是创造了和创造着那些引起农业产业化和使农民离开土地的条件。在商品农业增长的同时,把人口吸引到工业的过程,城市发展以及新的工业中心形成的过程也在同样迅速地进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八十年代初期曾经使中国农村居民物质生活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但仅仅过了十几年却使他们遭受了不断衰败和日益贫困的悲惨命运。80年代中期以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大部分产粮区的农村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减退。1979-1984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提高15%,1985-1988降为5%,1989-1991则还不到2%了。[5]从1985年以后,我国传统农业发展就基本走向停滞状态,随着农村各种税费的逐年增加,广大农民不堪重负,近年来农民的实际收入已开始减少。 曾给农民带来巨大希望的小块土地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富裕,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土地平均分配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分到小块土地的农民只能勉强维持生存,甚至往往不够维持生活,因为现在他必须用钱来购买许多必需的生活资料。这样,农民除了家徒四壁的房子和一小块土地以外就一无所有,再加上农民必须缴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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