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能做工伤保险证明吗

2025-03-22 0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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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所以,“医疗诊断证明”应当由这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并且应当详细说明事故的伤害情况,以及与工伤事故的关系等具体情况。
而门诊病历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诊断证明”,它只能证明伤者到医院就诊的事实,无法成为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存在的依据。如想得到工伤认定,就必须重新去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获取医疗诊断证明。所以,门诊病历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证据。

回答2:

不能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回答3:

是鉴定工伤的必要材料,但不能作为工伤保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