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14号还有效吗

2025-02-23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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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部分条款失效:第二条(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