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月1日,期初结存烟丝买价20万元,8月31日,期末结存烟丝买价5万元。
(2)8月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已于8月10日入库。
分析过程:数据为计算扣除外购已税烟丝已纳的消费税时使用。
(3)8月6日,发往B烟厂烟叶一批,委托B烟厂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20万元,支付加工费8万元,B烟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分析过程:数据为收回烟丝时计算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使用,即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要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计算。
(4)8月20日,委托B烟厂帮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一半取得收入2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
分析过程:委托B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应计算并支付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200000+80000)/(1-30%)×30%=①(元)
一半销售:免税
一半连续生产卷烟:可扣除
(5)8月27日,销售乙级卷烟取得了收入100万元,销售外购烟丝取得收入10万元。
分析过程:应纳消费税为:100×150+1000000×36%+100000×36%=②(元)
(6)8月28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乙级卷烟包装物押金23400元。 分析过程:应纳消费税为:23400/(1+17%)×36%=③(元) 这里只要注意将包装物押金23400元还原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应缴消费税即可。
(7)8月29日,收回委托个体户张某加工的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张某所在的地方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万元),直接出售取得收入3.5万元。
分析过程:应纳消费税为:35000×30%=④(元)
计算该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综上所述,该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① + ② + ③ + ④ -(100000+200000-50000)×30% -(200000+80000)/(1-3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