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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确定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准则中虽然规定了公允价值确认的三种状态;
(1)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时,则以该价格为标准确认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
(2)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时,则在多方询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估值方法或由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评估价,作为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公开的市场价格时,交易对象也不适宜评估,多方询价也存在较大困难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当地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
值。但是,现实情况千变万化,特别是目前市场条件还不是严格规范,市场信息并没有随处可取。这无疑给部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人为调节利润有可乘之机。同时,
也给企业财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
增加了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成为房地产后续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如果采用香港的做法,即对采用公允价值进行
计量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测量师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这无疑增加了企业成本。由于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损益,因此对企业业绩不
佳,企业亏损或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来说,对调节公司利润打开了方便之门,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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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对可以取得公允价值的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是国际会计准则、 美国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的普遍做法, 它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 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这种做法在技术上的先进性是不容置疑的。就拿投资性房地产来说, 账面2000万元,如果市价涨到2亿元会计上就应该反映2亿元, 这样的信息才真正真实有用。 如果仍然坚持在报表上显示2000万元,会计处理倒是简单了, 但这种信息不仅不能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分析,甚至还会误导。 任何改革都不能因噎废食,会计准则的改革也不例外。 与国际接轨是方向,是大势所趋,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 第二,新准则要求公允价值要 “持续可靠取得”而不是“估估而已”,公允价值不再是橡皮尺子。 公允价值要想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上市公司管理层蓄意造假、 会计审计人员失去职业道德与证券市场监管失灵。 事实上具备了这三个要素,任何制度也不能有效发挥防护作用, 再好的准则也无能为力。 第三,适宜于公允价值应用的“土壤”已初步形成。 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2003年中央做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标志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由初创转向完善,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已经确立。另外,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在强化公司治理, 提高运作透明度,清理违规行为, 构建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中国证监会推进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了上市和再融资的程序, 颁布了大量监管规章,加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舞弊查处的力度; 财政部加大了对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上市公司内外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的理性经济选择为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构筑了多道“ 防火墙”;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有效甄别的能力也有所加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逐步提高。 势异时移,这些都有助于公允价值应用的环境已初步实现。 我们应该采用发展的战略的眼光看待问题,不能“一朝被蛇咬, 十年怕井绳”。 第四,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应用十分谨慎,不会导致滥用。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 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 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比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就明确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可见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 并不是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都可以采用公允价值。 因此只要严格地按照准则实施,公允价值就会真的做到公允。 再比如在非货币交易中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 新准则规定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的两个前提条件, 即该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这些前提条件, 将有效制约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操纵收益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 公允价值的应用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公允价值不允许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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