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7日委托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被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事发后接受委托人委托,积极与死亡家属商谈赔偿事宜,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达成赔偿协议,并签署谅解书。在与办案机关的积极沟通下,于2013年11月14日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2、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江苏省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含逃逸)或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的(不含逃逸)或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死亡三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一人且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它特殊情形之一;
(4)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死亡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重伤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轻伤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八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逃逸死亡增加一人,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它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后自首的,轻处15%。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缓刑适用限制】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本节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3、律师建议
发生交通肇事案后,应委托律师积极与伤者及其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重要的是要签署谅解书。积极赔偿、签署谅解书后,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递交相关材料,最终达到减轻处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