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维权?

2024-12-26 17:55:0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一、这与你是否是试用期没关系.关键看单位以什么原因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根据具体原因再来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二、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根据具体情形你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
1.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所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
2.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否则除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则是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应当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4.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支付任何补偿
5.个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条所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也无任何补偿
注:若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由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提醒劳动者务必让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凭证.以免在之后的维权过程中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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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马成律师团为你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所以,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你,就需举证证明你存在上述情形,如果不能举证那么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数额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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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你好

如果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不能证明或没有其他过错,就此解除合同,此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请求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补偿标准:工作半年以下的补偿半个月工资,应当你可以请求一个月工资的赔偿!!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4: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